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數量明顯增多,呈現出涉案金額大、波及范圍廣、社會危害性大等特征,還出現了以互聯網為依托的如P2P等新興的非法集資方式,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秩序有造成了負面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對非法集資風險的防范,本文對非法集資的定義、危害及主要手法進行介紹,對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行為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并列舉了典型案例,讓讀者能夠更好地認識什么是非法集資。同時本文還提出了認識該風險的注意事項供參考,目的在于讓公眾通過加強認識,提高公眾識別非法集資行為能力,從而遠離非法集資行為。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危害及主要手法
(一)非法集資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行為具有四個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公開性,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危害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三)法律責任
《刑法》中對于非法集資行為,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四)非法集資的主要手法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采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群眾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 QQ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后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二、保險領域涉及非法集資主要形式
1.主導型案件。此類案件中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是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此類案件中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此類案件中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假借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開展虛假宣傳、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保險責任,宣稱保險公司為其產品提供擔保或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企圖利用保險為其非法集資行為“增信”;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不法機構和個人故意歪曲金融實質,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幌子,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三、加強風險識別,防范非法集資風險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正確認識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以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